破产不再是逃债者的保护伞
破产不再是逃债者的保护伞
广州某企业破产了,企业中的职工都被迫各谋生路,而令人费解的是这个企业的厂长却依旧开着豪车,出入各种高消费的场所,还听说早已经成为另一家企业的高管。这种对比强烈的反差让很多人私下议论纷纷,而对此最义愤填膺的是被这个破产企业欠着巨额债务的某工厂。难道企业破产了就可以变成逃债者的保护伞,让债务偿还变为一场大雨被阻挡在外面?
深圳收账公司经常受理遇到这些状况的债权人的委托收账。从前企业破产了,企业的所有资产都不够偿还债权人的钱,那么这个债权实现就非常困难。其实企业的破产如今已经不能成为保护讨债者的保护伞了。
深圳收账公司常常用新破产法来安慰我们因此问题困惑的债权人,在新破产法中最能成为债权人精神支柱的便是以下规定:如果企业的破产是由于企业的直接和主要领导人员的玩忽职守,违背了其义务和责任所导致的,那么是要对企业的破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如果这些违背忠于职守等尽责义务的领导者所导致破产的行为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还需要进行民事赔偿的责任,特别重大情节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破产后的这些具有过错的破产企业领导者在没有完成偿还债务等义务之前不能从事投资活动,更是不能进行任何高消费的活动。进行破产案件的审理后,终结案件之后的五年都不能再担任其他企业的管理层职务。所以企业破产对于这些逃债者来说将过上被监督和承担责任的日子,不再是他们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