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由于属于民事人之间的协商借贷,在对违约处置等方面存在较多的隐患,也正是因为如此,更需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控制,在借贷合同等证据方面做好措施,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一些债务人可能理由债权人对法律知识的空白,编造一些无效的借贷合同,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极大的威胁。无效的借贷合同就是其中一种,深圳湘军在追债过程中遇到许多债权人在合同上受骗的情况,最近在哈尔滨和南昌等地都发现了类似的案例。
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危害:
1、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影响,让债权人无法按照约定享受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最直接的受害人;
2、造成民间经济纠纷,双方的约定在最后无法通过书面的合法证据的方式保存下来,这就造成双方可以对当初的借贷有各自的理解,酿成后期的经济纠纷;
3、违背基本的法律精神和社会公正和谐,如果大家都逃避自己的契约责任,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无法得到保证,也就更无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什么是无效的借贷合同呢,那就是存在无效事由,从合同签订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来说,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应有以下三方面的因素,我们也应当从下面三个方面来审视是否属于无效的合同。
1、首先是看签订主体
签订借贷合同的主体首先要是有行为能力的人,否则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而针对无行为能力的主体的对待也是不同的,如果是不满十八岁和精神病人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不可以与其直接签订借贷合同,只能与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合同。而还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主体,那就是十岁到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其相匹配的活动,一般来说不具备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的内容也是关键
如果合同内容违法了法律和社会利益的合同,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的活动的合同也不属于有效的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3、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来看,代理人非法签订合同,或者一方胁迫另外一方签订借贷合同,或者借贷合同的内容超过法律要求规范的,都属于无效的借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