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造担保人的常识吗
我国普遍承认担保制度,担保是社会经济运行中一种特殊的模式,将债务风险进行分担,增加债务双方的信任同时强化债务的安全系数。但有了第三方的担保,债务三方利害人之间的关系和法律程序无形上有了变化,也更加复杂。
担保有广义的和侠义的概念之别,就债务相关来说我们这里所说的是侠义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财保三种,分别代表担保的主体。就社会上民事经济现状来看,人保和物保运用较为广泛,大多数的债务均是无法以金钱来进行担保的,只能借助第三方担保人或固定资产的方式来担保。
人保指的是除了债务人的财产外,还附加了第三方的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总担保,涵盖保证、连带债务人和债务承担,具体的担保情况要根据债务关系发生时各方的协商并订立相关条款。物保指的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品作为抵押的担保行为,债务人无法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规范享受抵押物品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深圳湘军追债专家认为,在民事经济纠纷中大家最模糊的就是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其实担保人也有相当的免责权利的,作为债权人应在订立债务条款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可能发生的担保人躲避担保责任的行为进行预防,同时加大对债务人的还款约束。
如果未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而进行担保则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债权人相关经济权利可能因此受到影响,债务人也可能通过条款和法律的漏洞逃避欠款,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