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执行难,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出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新司法解释,对拒执罪在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那些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如: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 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2、对情节特别严重,判决三年以上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如: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对在起诉后,判决前转移财产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明确:
如: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4、对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人属于拒执罪的共犯进行了明确:
如: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5、对拒执罪从重、从轻判决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如: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从轻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6、对拒执罪中已经转移的财产,追赃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如: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官依法处置。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执行中,是很有利的一个法律武器,法律规定越来越完善,更有利于执行案件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