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了公司,申请执行公司负责人,执行公司没有执行到,执行公司负责人和执行公司股东,是很多债权人的想法,但是具体如何落地呢?
执行方面的法律,不能因为他是公司负责人,就直接执行他,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执行法律规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可以限制高消费。对欠债公司也是一种制约。
但是如果负责人有侵占公司资产,比如,公司长期大量公账转私账,减少公司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另案诉讼确定负责人侵占公司资产,负有返还义务的法律责任后,就可以执行负责人。
就公司股东而言,如果股东没有足额出资,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资产,均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没有足额出资,包括还没有到出资期限,因公司欠债无力偿还,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比如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出资300万元,但是2050年12月30日前出资,只要公司欠债被执行,公司没有资产偿还债务,股东出资就加速到期来偿债。
抽逃出资,就是已经验资的、或者没有验资,但足额转出资款到公司账户,但是很快又转走,转走并不是用于公司经营,在2013年12月份之前,因为公司成立需要实缴出资,需要验资报告,才能批准公司注册,大量中小型民营企业存在这种行为,通过过桥资金来完成验资,之后抽走资金,在公司法上,就是典型的抽逃出资行为,在公司欠债被执行时,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就要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就是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公账转私账,或者将公司资产低价出售给股东,或者股东控制的主体。都是减损公司资产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上,债权人就都可以主张股东承担责任。
以上情况,拿到另案诉讼的判决书后,均可以执行股东。把公司债务转嫁到股东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