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胜诉到了执行阶段,但如果执行申请人遇到执行法官消极不作为的情况,此时申请人应当如何督促法官推动执行进展呢?
我们首先需要先界定何种情况执行法官才属于不作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立案,立案后采取后续的执行和强制措施,包括通过法院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再采取相应的冻结、扣押、拍卖等措施,如果法院没有采取这些措施的,就明显属于消极不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救济方式为:请求执行法院处理或提起上一级法院提执。
如果申请人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执行法院仍不作为的,可以根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法院执行局不作为怎么办?申请执行人应当先积极和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催促法官尽快推动案件进程,如果法官仍消极对待不作为的,申请人执行人可以通过法院或检察院两个渠道督促执行法院、法官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