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拒不执行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多少才符合追究其拒执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述条款对拒执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而拒执罪的立案标准,则各地法院规定各有不同。
以广东地区为例,广东省高院就拒执罪的立案标准,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中作出了规定,“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掌握。”
上海地区规定:“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个人达10万元,单位达100万元的,或者个人达7万元,单位达70万元且占执行标的额70%以上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价值在执行标的额70%以上的。”
具体到个案中,如果被执行人在转让财产时,将其价值2万元的珠宝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明显低于金首饰市场价的50%,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或是向他人转账、消费2万元以上的,此时,被执行人就可以被追究拒执罪。
拒执罪的立案金额标准是多少?具体金额根据各地区的规定、经济水平,法院在裁判时可能略有差异。申请执行人可以尽量多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和名下财产的转移情况,进一步搜集拒执罪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