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但没有执行到财产,申请人执行人应该如何救济,是否可以就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
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前述条款是针对法院作出的积极执行行为救济程序。举例来说,法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中止、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如果认为前述行为违法的,或者法院在实施执行措施时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执行人都可以向执行法院的提出书面异议。
还有条款针对法院执行不作为的也规定了救济程序:“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而言,如果申请执行人递交申请书后,法院超过六个月还没展开执行程序的,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而上级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决定对本院或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执行,此种措施的设置有利于和方便执行,也能一定程度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最高院新出台的《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也规定了救济程序。第二条:“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措施而未采取,向执行法院请求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基于执行难的大环境,法院案件积压,可能不会每个案件都很细致地处理,如果法院确有不作为情形,申请执行可以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向法院寻求救济。
执行不到位如何投诉?申请执行人可以针对具体情况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执行监督等措施,推动执行程序的进行,积极主动地改善执行不到位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