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和解,申请执行人应该怎么做?和解是否有风险,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时的承诺返还债务有什么救济程序?
执行阶段的强制措施,例如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扣押房产车辆等,会给被执行人带来很大影响,他们出于解除前述限制的考虑,可能会主动提出和申请执行人和解,一般是双方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可能约定分期还款或是执行款“打折”返还。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有利于促进案件快速执行,推进执行进展和债权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也就是说,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后,申请执行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即可中止执行。
但执行中止了并不代表案件不能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以再申请恢复执行。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即使选择了和解,债权未受到清偿的申请执行人权益也受到保护。
被执行人主动求和解,出于尽快实现债券的考虑,申请执行人可以同意和对方达成执行和解,但要注意规避风险,例如在和解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或要求加上担保人等。并且要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