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后案件执行程序就结束了吗?没有执行到财产该怎么呢,如果想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了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就可以向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附上新的财产线索,一般这种情况,法院都会裁定恢复执行。
实践中,部分案件终本的原因并非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是法院查封、扣押到的财产无法直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针对这类财产,申请执行人要密切关注财产的状况和变化,不定期询问法院是否可以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此外,申请执行人还可以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来恢复案件执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被执行人是公司的,可以追加公司未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种情况下,法院是法定的应当恢复执行的情形,因此操作起来障碍比较小。
案件终本后如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要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动态,及时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还可以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恢复执行,增加债权受偿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