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执行力,能否通过申请执行监督,来推进案件进展?
答案是肯定的。《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述两条款分别对法院具体的、积极的执行行为和法院消极不作为的执行行为救济程序作出了规定。
2023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执行监督程序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
《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监督的情况,第三、四条是不符合执行监督受理条件的情况。其余条款还对执行监督的申请和受理程序作出了规定。
举例来说,如果在一个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认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那么其可以向罗湖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罗湖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如果审查后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可以在十日内向罗湖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也就是深圳中院申请复议。如果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复议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广东省高院申请执行监督。广东高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立案。
执行监督申请书除了必须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声明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适用的审查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论证裁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理由和依据。
执行不力能否申请执行监督?针对法院违法执行行为和执行不作为,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救济方式,除了执行异议和复议之外,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执行监督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