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想要增加新的被执行人,应当如何操作?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该规定的二十五种情形,均可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常见的主要有追加自然人配偶、继承人或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当事人应该什么时候申请追加?根据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追加,也就是说,在执行案件中申请人发现有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的,均可向法院申请追加。实践中,通常是案件第一次执行终本后,发现原来的被执行人没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申请人发现第三人应当承担清偿债务,会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比如,一人公司的股东,申请人可能在诉讼阶段只将公司作为被告,没有将一人股东列为被告的情况。
如果法院不同意当事人追加申请的,可以如何救济?根据《规定》,申请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有几种例外情形,法院不同意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常见的比如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等等。
如何申请增加被执行人?当事人应当注意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时点、救济程序几个关键点,尽量多了解原有被执行人的社会关系和财产状况,依法多追加被执行人有利于债权尽快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