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原告胜诉了,被告不履行义务偿还债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需要负担执行费用吗?
执行费用原则上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作为权利人不需要出执行费。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可以就执行费用的承担进行协商,如果约定了由原告承担的,也可由原告交纳。
如果案件执行过程中,涉及到财产拍卖、变卖的,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审计费等其他费用,也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前述费用一般从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款中扣除。
执行费用的交纳时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原告在申请执行立案时,无需向法院预交执行申请费,在执行回款后法院再从中扣除执行费用。
执行申请费的计算标准为:第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第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实践中,通常是按照法院执行到的回款金额来计算执行费用。如果没有执行回款的,则不需要交纳执行申请费。
此外,原被告如果对执行申请费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法院应当更正。
强制执行原告要出钱吗?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无需预交执行申请费,法院会直接从执行到的回款中扣除相应费用,最终是由被执行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