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如何收取是很多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胜诉方申请强制执行时十分关心的问题。关于收费的标准和时间在现行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关于执行费与执行回款的比例、执行费减免政策等在各地的司法实践却有所不同。
执行收费的计算标准,比如广东省、江苏省等沿海发达省市,是按照实际执行到金额的比例缴纳执行费;而像广西省,则无论实际是否足额执行到位,只要有执行到金额,目前是按照申请执行金额来计算缴纳执行费,优先收取全额执行费。前者自然对申请执行人更为有利,更能体现司法为民。
一些执行案件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的,如果这些财产未能拍卖成功,被执行人又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的,则可能涉及到以物抵债的情况。此时执行费如何收取,尚存异议。通常法院可能会通知申请执行人交纳,但《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执行费的承担主体是被执行人,存在实践和法律规定存在矛盾的情况。
再比如,诉讼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那么执行案件中,如果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执行费是否可以减半收取也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毕竟执行和解节省了司法资源,减少了法院办案的工作量,少收取执行费用也是应有之义。
执行费应当如何收取?目前法律规定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实践中法院的操作也不统一,更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真正解决执行难,为申请人实现胜诉利益、排忧解难,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