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何收费?费用需要何时缴纳,应缴纳的费用金额是多少,以及费用应该由谁承担?这都是一些常见的疑问,下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来了解下。
关于申请执行费交纳的时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执行申请费无需申请人预交。也就是说,法院出判决后,作为胜诉方的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不用先行预交申请费,而是等到执行结束后再交纳。法院在执行到被执行人的款项后,会先抵扣执行费、评估费等,剩余的款项再向申请人划付。
法院收取执行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举例来说,假如一个案件执行到10万元,那么需要缴纳的执行申请费为785元。
除此之外,如果执行过程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能还会产生评估、鉴定费用等,这些费用一般由申请人先垫付,但最终还是被执行人来承担。
申请执行怎么收费?收费的金额是根据申请执行的款项数额计算,在申请执行立案时无需预交,执行款项到位后法院会从中扣除执行费用,再划付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