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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从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张某支付宝收支共计76万元,其中收入38万元,其收入未用于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经查,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张某威信进账41万余元,出账48万余元,上述款项被用于张某日常开销(含健身、足浴、旅游、KTV等)及银行还款等。张某的行为涉嫌拒执罪,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