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说没收到催款函时效中断的证据会丧失吗
在债务纠纷这样的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债务纠纷中诉讼时效的丧失就是金钱的丧失。正确使用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的中断证据来主张债权是最理想的手段。其中催款通知书就是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诉讼时效的两年期限起始是完全够用来主张自己的债权的。例如甲某向乙某借款到了还款日期2013年2月24日并未及时偿还。在2014年债权人乙某发去催款通知书索要债务。这时就出现了诉讼时效的中断。也就是说本来的诉讼时效是从约定的还款日期2013年2月24日开始到2015年2月24日。那么在2014年债权人主张债权开始将会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问题是债务人如果说自己没有收到催款函,是不是就不能证明债权人的诉讼时效中断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然不是。在法律面前对待事件是客观的,只要发生过得事情总会有证可查,例如发送催款函的邮政发票。电子邮箱的发送记录等。诉讼时效的中断也会根据债权人基础以催款通知书为准。
在这里清债公司的专家和律师建议广大的债权人,想利用催款通知书实现诉讼时效中断最好进行必要的公证或者由专业的律师来起草寄送。或者使用快递的方式,这样更有把握和证据说服力。除此之外很多方式都可以成为诉讼时效联结手段。例如录音催款和对账信息,重新签订还款的协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