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执行分配方案不服时有权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明确提出修正后的分配方案以及按该方案进行分配的请求和法定事由,诉讼请求不能仅请求确认原分配方案违法,也不能仅要求变更原分配方案的内容。
一、案情简介
1、李某水曾分别向刘某霞和邵某借款,是刘某霞和邵某的债务人。邵某与李某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初字第**号生效调解书,邵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执字第**号执行的邵某对刘某霞申请的答辩意见。
2、刘某霞作为异议人向三门峡中院提出书面异议,三门峡中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刘某霞的异议申请。刘某霞可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刘某霞不服该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省高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执复**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维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异**号异议裁定。后刘某霞于2018年7月2日就分配方案向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二、裁决要旨
1、本案中,对于此不明确的《分配意见》,刘某霞无法提出明确的分配修正意见,其提起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停止向邵某给付李某水缴纳的130万元的执行款”,不符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
2、一审法院对不符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判,程序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3、综上,上诉人刘某霞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判决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刘某霞的起诉。
三、律师分析
债权人或被执行人不服执行分配方案提起分配方案异议诉讼时,应当明确提出自己赞成的分配方案并按该方案进行分配的请求,即应当明确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债权数额、财产数额和分配比例以及请求法院按照相关实体法律规定判令变更执行机构制作的分配方案。如若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基于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并未明确提出赞成的分配方案,那么该诉讼请求将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将裁定被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