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限责任制与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前提是各自财产的独立,而股东账户与公司账户频繁的资金往来,将会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导致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频繁、大量资金往来,股东及公司却不能举证证明该种往来的合理性的情况下,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案情简介
1、苏州科X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8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股东浙江众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亮(董事长)。X祺园林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3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张某1、张某2,法定代表人陈某恩(经理)。2015公法年11月24日,X祺园林公司(甲方)、苏州科X公司(乙方)双方经协商就鹿邑县闫沟河亮化和综合治理改造工程(含玄德路及桥梁)签订《合作协议书》,甲乙双方法人承担此协议的无限连带责任。X祺园林公司王某军签名,苏州科X公司温文鹏签名。
2、张某1、张某2为X祺园林公司的股东,同时,张某1担任X祺园林公司的监事和财务负责人。张某2担任X祺园林公司的执行董事。唐某亮提交的X祺园林公司两个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张某1个人多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显示,鹿邑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汇入X祺园林公司账户的多笔款项转入了张某1个人账户内,张某1个人账户与X祺园林公司及张某2的账户之间存在频繁的、巨额的资金往来。
3、王某军虽然不是X祺园林公司的股东,但其系X祺园林公司股东张某2的丈夫。在闫沟河景观治理项目的合作开发过程中,王某军作为X祺园林公司的代表与苏州科X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对X祺园林公司的款项支出行使审批权力,在X祺园林公司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王某军自愿出具《保证书》对X祺园林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4、伟X置业公司、X祺置业公司与X祺园林公司登记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伟X置业公司、X祺置业公司住所地相同;张某1分别为X祺园林公司、X祺置业公司的股东;X祺置业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叶某东代表X祺园林公司与业主签订《鹿邑县闫沟河治理工程鹿辛北路至新3**段PPP项目合同》等文件,且经手收取苏州科X公司的保证金;唐某亮提交的X祺园林公司的两个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张某1个人多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X祺园林公司直接或通过张某1的个人账户将鹿邑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汇入其账户的多笔款项直接转入了伟X置业公司、X祺置业公司账户,而且伟X置业公司、X祺置业公司还通过张某1个人账户与X祺园林公司存在其它的大量、频繁资金往来。
5、唐某亮诉请法院判决王某军、张某1、张某2、伟X置业公司、X祺置业公司对被上诉人X祺园林公司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未支持该诉请,二审依法改判。王某军、张某1、张某2、伟X置业公司、X祺置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二、裁决要旨
1、置业公司与X祺园林公司登记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伟X置业公司、X祺置业公司住所地相同;张某1分别为X祺园林公司、X祺置业公司的股东;X祺置业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叶某东代表X祺园林公司与业主签订《PPP项目合同》等文件,且经手收取苏州科X公司的保证金;唐某亮提交的X祺园林公司的两个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张某1个人多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X祺园林公司直接或通过张某1的个人账户将鹿邑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汇入其账户的多笔款项直接转入了伟X置业公司、X祺置业公司账户,而且伟X置业公司、X祺置业公司还通过张某1个人账户与X祺园林公司存在其它的大量、频繁资金往来。X祺园林公司、伟X置业公司、X祺置业公司未对上述资金往来的用途举证说明或作出合理解释,原审据此判决伟X置业公司、X祺置业公司对X祺园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2、综上,X祺园林公司、王某军、张某1、张某2、伟X置业公司、X祺置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裁定驳回河南省X祺园林有限公司、王某军、张某1、张某2、河南X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伟X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律师分析
如果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帐户发生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或者发生巨额的资金往来,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公司偿债能力降低的,会被认定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发生了混同,致使公司徒有独立法人之名,丧失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资产存在混同、且该混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则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