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不下去,我作为股东能不能解散公司?在实务中,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咨询:作为公司的股东,我发现公司好像有亏损严重,已经快经营不下去的状况了,我能不能解散公司,防止其亏损继续扩大呢?
一.案例分享
1.2009年A公司成立,股东为W某、F某、L某三位自然人,股权占比分别为30%、50%、20%,F某任执行董事,W某任经理,L某任监事。
2.A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2015年,W某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F某因年龄已高不能履行公司执行董事的职能,公司管理混乱,已连续四年不召开股东会,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意见存在分歧、互不配合,出现僵局,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W某与其他股东多次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4.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意见
根据《公司法》有关法律条文,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首先应当进行内部救济,只有在公司和股东发生纠纷,“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再由持有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手段解散公司。本案中W某未就公司解散事宜向A公司及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行召开股东会,应当认定尚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认定W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因此法院才会判决驳回W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