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款时未备注是出资款,能否认定其已出资?在实务中,我们常常遇到一些粗心大意的人,他们在转款时总是忘记备注,那么这样的转款是不是无法被认定为出资款,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一.案件事实
1.a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为225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55年7月6日。a合伙企业提供前述《合资协议》《合作协议》和《重组协议》及银行支付凭证用于证明其已向b公司支付投资款3300万元,其中225万元的性质为实缴出资,余款3075元为资本公积金。
2.考虑到《合资协议》《合作协议》和《重组协议》属于b公司的新旧股东等主体之间的内部约定,且b公司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未显示a合伙企业已实缴全部出资,而a合伙企业转账支付至b公司及清某公司的款项合计3295万元在转账时并未备注其款项为出资款。
3.经过法院审理,在没有相应的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资产负债表等资料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判断上述款项的实际性质及款项是否已由a合伙企业取回等情况,因此,本院认定a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额225万元尚未实缴。
二.律师意见
股东转款时一定要备注其款项为出资款,如果没有备注最好让其返还款项再重新备注转款,否则,若是该股东没有其他方式可以举证证明该款项为出资款,法院只会认定这笔款项为往来款项。在本案中,b企业信用信息未显示a股东已足额出资,该股东抗辩称自己转了几千万给公司,但实际上转款处并未予以备注,其会计账簿、资产负债表等资料都未能证明该笔款项为出资款,最终导致法院认为无法认定其中有出资款,认定该股东未足额出资,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