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不了的案件找检察院有用吗?法院执行困难、执行不了已经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人们不再天真地认为打赢了官司就万事大吉,而是还要紧盯着后续的执行工作,直到被执行人履行完所有的义务,才能放下心来。可是,案件在执行不了的情况下,我们找检察院还有用吗?
答案是:视情况而定。
1、第一种情况是,法院“执行不了”是指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使得法院根本没法执行,这时候寻求检察院的帮助也没有办法解决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也没有权限去处理。
2、法院“执行不了”,存在另一种情况,指的是被执行人在执行的过程中恶意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形来抵抗法院的执行,实务中指的是“拒执罪”,而在实务中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难度是非常大。追责的途径一般都是通过法院移送给公安机关,另一种是通过刑事自诉,针对前者的情形,我们不再赘述。
那么“拒执罪”的刑事自诉如何能跟检察院扯上关系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刑事自诉的“拒执罪”前提是要法院及公安机关均不予受理,那么受害人才能到法院通过提起刑事自诉的途径寻求救济,此时不予受理是需要相关的书面证明的。而实务中我们到公安机关去报案,公安机关会“惯性”认为这是法院的事情,一般也不愿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文件给我们,往往是以“推诿”的方式随意应付,但我们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必须要有这份““不予受理”的书面文件”,法院才能给我们立案。此时,在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司法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依法进行处理,而公安机关也必须对检察院的监督对出相应的回应。
因此,法院执行不了的案件找检察院有用吗?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在法院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的情况下仍然执行不能,这时检察院也爱莫能助,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咨询律师,由自身情况出发,从被执行人身上着手才可能推动执行程序的进行;如果要追究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罪,从公诉转自诉的角度出发,在相关机关单位不作为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寻求检察院的帮助,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