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享的是一宗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投资人在未了解合伙企业的情况下,贸然签订合伙协议后投资,相对人通过证明公司亏损、伪造投资人消费金额、不符合退伙条件等方式拒绝归还投资款,一审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判决驳回投资人的诉讼请求。投资人在代理人的帮助下,积极收集证据,证据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以合伙协议为名而占用投资人资金为实,合伙企业并未实际履行。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改判解除合伙协议,返还投资人投资款,维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31日,谢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经营A公司,李某为控股方,投资1000万,占股98%;谢某为参股方,投资20万,占股2%。李某承诺投资保本,谢某参与投资但不参与经营。协议签订先后,谢某向李某支付投资款20万元整。经营中,双方产生纠纷,谢某以李某、A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同业竞争行为,导致合伙生意无法正常进行为由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合伙协议。一审法院以合伙协议未满三年驳回,谢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解除合伙协议,李某向谢某返还2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二、代理思路
1.证明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判决依据的事实错误
经查询A公司的工商信息,该公司是0实缴0参保人数的皮包公司。双方签订合伙协议后,谢某将全部投资款支付至李某个人账户,李某虽辩称该笔投资款用于公司经营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而李某也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除此之外,A公司的财务状况只有李某一人掌握支配,李某未按照协议约定保障谢某应享有的财务知情权及分红权。搜集李某、A公司的工商信息,发现李某、A公司与多家同类美容服务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均存在明显的同业竞争行为。谢某身为一个普通的家庭保姆,正是基于李某多次承诺保本,才同意将所有积蓄用于投资,现如今血本无归,向法院提供李某承诺保本的微信聊天记录。
一审法院以合伙协议未满三年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合伙协议虽约定“合股期足三年方可退股”,但一审判决作出时,合伙协议已经满三年,截至二审开庭已届满四年。梳理案件时间线,向二审法院证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
2.证明李某为逃避投资款的返还向法院提供了伪证
为证明A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李某向一审法院提供了A公司2018年到2020年三年亏损的审计报告。谢某于2018年向李某支付了投资款20万元,李某提供的2018年审计报告中投资现金流量为0,不仅证明李某提供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存疑,也证明谢某支付的投资款并未用于公司经营。
此外,李某还向法院提供了私自篡改的发票,将谢某在A公司消费的金额扩大约五倍,发票存在多处明显的篡改痕迹。向法院提供篡改后的票据及原始票据,证明李某为抵扣投资款伪造证据的行为。
3.搜集李某的过往判例,向法院证明李某以合伙骗取投资款的行为并非首次
搜集李某作为案件相对人的判例,查询判例中涉案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提交给法院,向法院证明李某用相同格式的合伙协议书、相同的经营地址、同样的美容项目、同样的入股方式、同样的套路骗取多人合股经营,多名受害人维权无望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报案的事实。
最终,二审法院查清了李某未缴纳出资、未转让股份、未做股权评估,谢某未参与合伙经营,判决解除合伙协议,李某向谢某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费。本案中,李某借用合伙经营美容公司的名义诱骗谢某参与投资,在投资过程中不仅未保障谢某作为合伙人的权益,也未进行实际投资经营,一纸合伙协议将谢某的投资款占为己用,代理律师通过搜集过往判例、研读案卷、查找公司关联、找出对方破绽,向法院证明合伙协议未履行,李某涉嫌欺诈。举证责任倒置,李某无法提供已缴纳出资、谢某的投资款用于经营、双方实际经营的证据,致使法官心证,案件得到了改判。
三、律师提示
自然人在对外投资或入股时,应当先咨询一下法律专业人士,尤其是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更要让懂法律的人士把关,每一位投资人往往只看到股权和分红,而没有做合伙人和目标公司的背景调查,同时还应当注意退出和投资失败的救济方式。本案固然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对此付出的时间和多钱是无法估量的,因此,为了防患于未然,投资人应当谨慎对待投资,任何经营均是有风险的,一旦投资入股就要承担市场的风险,而法律人士虽然可以避免一些合同的漏洞,但对于经营中的亏损也是无能为力的。律师提示广大的投资人,签约前要做好背景调查,合同要由专业人士审核,履行中遇到纠纷及时请教法律专业人员,避免财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