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欠债可以抵消债务吗?经济往来中,三角债非常多,相互欠款的情况也很多,欠债能否互相抵消?法律上如何认定?
比如:
1、我欠你货款100万,你欠我借款90万,能否互相抵消?
2、再比如,甲方欠乙方100万货款,同时甲方还欠丙方货款90万,欠丁方货款100万,而乙方欠甲方借款100万,在甲方没有足额财产偿还所有债务时,甲方和乙方能否互相抵消?而不管丙方及丁方的债权?
3、比如,甲方通过债权转让,获得了对G方的债权,而甲方尚欠G方100万没有偿还,甲方能否和G方互相抵消债权债务?
我们看法院对这类情况的裁判思路。
司法观点:
1、互相欠债相互抵消,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债务人有多个案件在法院执行,同时为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没有足额的财产清偿所有债务时,债务人以债权转让方式,受让的执行债权,主张抵销的,执行法院应对债权的取得情况进行审查,防止受让债权变相获得优先受偿,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3、经过债权转让的执行债权,仍应当平等的在多起执行案件中,以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债权,以遏制恶意串通,恶意抵销债权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债权公平受偿的私法秩序。
总的来说,互相欠债可以抵消,但是如果拖欠多人,财产不能足额偿还所有欠款时,则不能单独抵消其中一笔债权,导致其他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如果实施了上述抵消行为,我们可以启动撤销权诉讼,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