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中不慎为他人提供了担保 责任谁来承担
债务关系是个严肃的问题,更不能因为自己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或者一定的固定资产就可以随便帮助别人进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关系中,担保的角色其实是很尴尬的,双方愉快的完成了债务的过程,从借到还都很顺利,那么担保人也就没起到什么作用,更不用负担什么责任。但是如果在债务中发生纠纷,或者债务人逃逸,担保人的处境就不那么好过了。
作为企业的领导者,公司并不完全属于你一个人,也就是说,担保时需要公司里各个股东的讨论,一致通过,在规定的制度和额度范围内才能完成这个担保。如果个人未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私下就将担保完成,那么一旦债务发生纠纷,责任落到担保人的头上,就只能由你一个人负责。
清债公司在现今社会很常见,大家都知道一般情况委托这样的清收机构的人都会是债权人。而深圳的一家清债公司却是迎来过很多担保人担保人。就是因为在经营中不慎为他人进行了担保,结果借款人无影无踪。债权人只好找担保人要钱,可是担保人也不甘心替逃跑的债务人承担责任啊。在法规中明令禁止公司的上层领导用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为他人进行担保活动。否则担保合同视为无效。
担保是个责任重大的事情,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和债权人签订的借贷协议,如期偿还债款时,公司担保人是要负责任的,代为履行偿还义务。另一个如果是由于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是担保人的责任,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担保人是要为其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