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到期债权得到法院生效判决支持并以此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执行过程中仅发现仅债务人与前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共有的一套房屋在二人离婚之时并未进行分割。那么在此情形下如何打破执行困局?债权人能否就该共有房屋进行析产来保障自身利益?下文借由一个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方某对彭某享有一笔到期债权,并已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于是方某以此判决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彭某。执行期间发现彭某前妻许某名下有一套房屋,乃许某与彭某婚内购买,二人离婚之时并未分割此房产。故方某向法院提起代位分割财产诉讼,欲分割房产得到彭某所享有份额,在此份额内强制执行。
二、处置方式
1、债权人方某是否需要对该共有房屋进行析产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析产诉讼系在共同关系期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不同于按份共有,出于维护共有关系稳定的考虑,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共同共有人不享有随时分割请求权。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303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因未履行法院判决被列为被执行人,属于《民法典》第303条规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因此,方某可以就该共有房屋提起析产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被执行人许某与彭某的房产存在共有情况,是否必须先经过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被执行?
执行实务中,共有人达成分割共有财产协议并得到债权人认可的情况少之又少,共有人极少愿意提起析产诉讼,多数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提起析产诉讼,导致大量共有财产的执行陷入停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处理意见表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现为第十二条)规定,可以推定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因此,夫妻仅一方为债务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夫妻共有房产在各方对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析产而直接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不应将析产诉讼作为执行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法院在履行告知义务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提出析产诉讼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后通过预留被执行人配偶财产份额的形式保障被执行人配偶的权益。共有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共有份额分割所做的认定持有异议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执行异议。
三、结语
获得胜诉裁判不是最终是目的,最终实现债权清偿才是债权人的真正需求。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若仅有一套共有房屋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及时提起代位分割诉讼保障自身权益。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为了打破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份额不清而无法执行的困局,由法院对共有财产份额进行明确分割,以便保障债权人的案件顺利执行。
作者 | 王玮、曾倩
审核、校对 | 卓建审核组
编辑 | 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