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出资就转让股权,前股东后股东谁来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的情况下,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情形是,股东在认缴出资但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时,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在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债权人要求股权转让前后的股东对股权转让时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此时股权转让人是否要继续承担出资责任?股权受让人是否应在前股东认缴的出资范围内进行清偿?
【基本案情】
1、 2014年8月12日,中x物流公司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发起人)为中x集团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亿元,认缴期限为2044年5月28日之前,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相,2016年5月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清。
2、2017年2月23日,中x集团公司与远x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将其在中x物流公司100%的股权(计贰亿元)转让给远大公司,2017年3月24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并公告该股权变更。
3、中x集团公司与远大公司均未向中x物流公司缴纳注册资本,远x公司也未向中x集团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对价。
【裁决要旨】
1、本案中,虽然中x物流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金采取认缴出资制,原股东中x集团公司可在2044年5月28日之前认缴,但案涉债务均在中x集团公司转让股权之前形成,而中x集团作为中x物流公司唯一股东在上述债务形成期间,并未向中x物流公司进行任何出资,在债务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后,也未积极履行债务,反而以零对价向远x公司转让中x物流公司股权。
2、在中x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时,中x物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始终为零且处于支付不能的状态,对此法院认为中x集团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已经触发了出资义务。而股权受让方远大公司在受让股权时,明知其前手股东中x集团公司未出资,在受让股权后,也未对中x物流公司出资,故远x公司与中x集团应对股权转让时的公司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中x集团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x物流公司缴纳出资款2160164. 5元;远x公司对中x集团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评析】
没有出资就转让股权,前股东后股东谁来出资?
1、《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明确规定了转让股东对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仍然承担缴纳责任。虽然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变更股东的登记是公示信息的内容,但是,该内容的变化不应成为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出资范围内责任的主体变化依据。无论是出资未届期的股权转让还是出资届期后的股权转让,未实缴出资的义务均由出资人承担,知情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虽然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且,该出资义务被触发后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否则将导致股东向偿债能力较差的受让人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进而损害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此时,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与受让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