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能要求返还投资款吗?公司成立时,两个股东都同意通过过桥资金缴纳出资款,验资后随即转出。股东并没有实际缴纳出资款,十年后,因公司两个股东发生纠纷,大股东控制公司印章,且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是起诉小股东抽逃出资,要求小股东返还投资款。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能要求返还投资款吗?不管抽逃出资的起因是什么,是否是股东合谋,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基于对公示的注册资金的信赖,为了交易安全,所以法律规定,股东、公司债权人、公司、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投资款,不受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