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错误怎么办?欠债还钱虽是天经地义,但在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并未有违约情况之下,法院却强行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打乱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时还款,但是法院却强制扣划被执行的存款和股权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简述】
1、2017年3月1日在xx中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xx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案外人xxxx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被执行人分期偿还180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平凉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平凉市崆峒区xx路8号5.93亩土地和崆峒区xx路以北3.76亩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并免除被执行人平凉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连带责任。
2、同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补充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下欠的1255万元案款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评估费、保全费等由被执行人宁夏海原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兰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欠2015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1%的利率计算,双方就剩余未偿还的案款另行签订新的借款协议。
3、在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不得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距协议约定还有30多天的时间里,执行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在未作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强制划扣了海原xx公司账户的407.08万元,打乱了复议申请人原来的筹资还款计划和正常的生产经营计划,给企业承诺的按期还款设置了极大的障碍,致使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未能兑现,给复议申请人的信誉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4、复议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并没有明确指出“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的事实,12号裁定书同样也没有说明复议人存在什么样的违约行为,执行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是什么?此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有误。故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撒销平凉中院(2017)甘08执异xx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
【裁决要旨】
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执行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具备法定中止执行程序的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了1800万元的还款承诺,剩余案款及利息1255万元的还款期间是2017年6月30日。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原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属于中止执行状态,只有一方违反和解协议的情形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平凉中院在没有任何执行依据的情形下,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且在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后,并未明确指出异议申请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形和证据,显属不妥,认定事实不当。在《执行和解协议》生效以后,申请恢复执行之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致使此后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
3、甘肃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由平凉中院重新审查处理。
【律师评析】
法院强制执行错误怎么办?
1、本案中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未届满,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没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够恢复强制执行的。
2、因此,当被执行人按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前提下,遇到法院强制扣划财产的情况,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如果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