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期房逾期,房地产公司是否承担责任?自2020年新冠肺炎爆发以来,疫情防控成为中国核心的民生经济议题。此次疫情一波三折,虽然我国经受住多轮聚集性疫情的考验,国内本土传播基本阻断,但是疫情仍呈现区域聚集,国内建筑业受此次“疫情”及“停工令”影响大。一旦疫情造成局部封锁或者隔离,工地停产停工,将导致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是否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呢?
【案件简述】
1、2018年9月27日,诉争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逾期在60日之内,出卖人按日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支付违约金。
2、另双方在《补充协议》第3条第(1)款约定,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3、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被告于2020年春节年后推迟复工复产。被告预见到在合同约定时间无法按时交房,于2020年4月10日在xx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xx二期二标交房延期顺延的重要通知》。
4、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公司支付因逾期交房、规划变更、虚假宣传的违约金。
【裁决要旨】
1、关于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在交房前因发生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交房日期应酌情予以顺延。
2、被告于2020年10月26日取得了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的备案登记表和测绘报告,满足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并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邮政快递书面通知二期二标业主收房,要求业主于2020年10月30日和31日来收房,且被告于2020年10月28日在岳阳日报上刊登了交房通知,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交房义务。
3、虽被告交房逾期,但系不可抗力所致,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律师评析】
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期房逾期,房地产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1、自2020年1月下旬开始,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均因新冠肺炎疫情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房地产业也不例外。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由于疫情影响导致超过约定期限交房的,开发商可主张交房期因新冠不可抗力因素适当顺延。
2、新冠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房地产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购房者延期交房的原因、顺延的期限等事宜,以减轻可能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