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计划未经清算,投资人怎么办?投资就像赌博,需要场上玩家承担很大的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原是希望能够获得收益,但是实践中,往往让投资者始料未及的是,资管计划的受委托人违约,导致资管计划提前破产,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认定投资者损失的重要前提是资管计划完成清算,但是,资产管理人却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件简述】
1、2016年12月,甲证券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是乙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的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丙股份公司持有的子公司丁珠宝公司100%股权的股权收益权。
2、丙股份公司与乙信托公司签订《回购合同》,约定丙股份公司向乙信托公司转让并回购前述股权收益权,并约定该特定股权收益权不会发生抵押、质押、查封、扣押、冻结等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并由保证人为丙股份公司支付回购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3、2017年1月4日,甲证券公司作为委托人与乙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后邓某以合格投资者身份与甲证券公司签订《资管合同》,认购涉案资管计划,并支付认购款100万元,获得两期收益共计68,754.93元。
4、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丙股份公司将其持有的丁珠宝公司15%的股权进行质押融资,另有24%的股权被司法冻结,且公司涉及众多诉讼、司法查封。
5、2018年6月20日,丙股份公司未能按约支付第三期行权费,导致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于2018年7月20日提前终止。后甲证券公司对丙股份公司及保证人提起诉讼,但胜诉后未执行到位。
6、深圳证监局对甲证券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过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为甲证券公司对涉案资管产品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资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到位等问题。
【裁决要旨】
1、虽然资管计划未经清算,但邓某在资管计划终止后长时间未获清偿的事实客观存在,且管理人无证据证明资管计划尚存在可清算资产,故邓某存在经济损失的事实应予以认定。
2、甲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受托事务,其管理职责不仅包括披露信息、提示风险,还包括进行风险控制在内的独立运作职能等。
3、甲证券公司明知或应知融资人丙股份公司及其保证人多次违约,而甲证券公司未及时披露并控制相关风险,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其在维护《资管合同》项下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决定亦能印证。
4、虽然邓某损失的直接原因系丙股份公司的违约行为,但甲证券公司的违规违约行为对邓某的损失亦存在影响,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结合甲证券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甲证券公司赔偿邓某投资本金损失的30%,并明确判决生效后,若资管计划最终尚有清算财产的,所收回款项中30%的部分应由甲证券公司扣留,余额部分再行向投资者依约进行分配。
【律师评析】
资管计划未经清算,投资人怎么办?
1、资管计划到期后投资者损失的确定一般应以清算为前提,但管理人长期未履行清算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尚存在可清算资产的,可合理认定投资者损失已客观产生。
2、管理人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后,若资管计划清算完成后仍有可分配资金的,管理人按赔付比例扣除相应款项后将剩余资金依约向投资者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