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员工盗卖客户股票,谁承担责任?股票交易密码是股票买卖的心脏,一旦被人窃取,后患无穷。有些犯罪分子借助职位便利,非法操作受害人股票来为自己牟利,除了其本身应受到法律制裁以外,为其提供便利的有关方又该承受怎样的民事责任?
【案件简述】
1、2005年4月25日,张某某到xx证券公司xx营业部,咨询如何将其丈夫名下的股票过户到自己名下的事宜,该营业部营业员杨某负责接待。
2、2005年4月27日杨某从张某某处获取股票交易密码,将董某某名下的特变电工股票卖出,并为张某某办理了股票电话委托手续。随后多次对股票交易进行操作。
3、2005年11月17日杨某以张某某的名字办理了一张牡丹灵通卡,并利用证券公司员工的授权权限及证券公司操作平台,办理银证转账开销户手续。又通过证券公司的操作平台,利用员工权限将张某某股票账户的对应关系改变至自己办理的牡丹灵通卡上,同日,杨某还将张某某股票账户上的20000元转至自己持有的银行卡上。
4、12月多日,杨某分别在工行、农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24000元。2005年 12月23日杨某告诉孙某某上次办的卡丢失了,又一次要求孙某某以张某某的名字在工行xx州分行办理了一张牡丹灵通卡,同日杨某利用证券公司的操作平台及工作人员的权限进入证券公司股票操作系统,将前面银证转账对应关系撤销后,将张某某的银证转账对应关系转至新卡上。 前后两张银行卡共计取款91270元,上述款项至今未追回。
【裁决要旨】
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xx证券公司、工行xx分行应承担何种责任?
2、关于xx证券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杨某作为xx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在xx证券公司的工作便利,借助xx证券公司的终端操作平台完成其侵权行为,杨某在xx证券公司的职务增加了其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xx证券公司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到并应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避免,但因其内部管理不善、内部监控存在漏洞导致未能避免。因此,应当认定,杨某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关联,xx证券公司与杨某应当就前述张某某的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关于工行xx州分行的责任问题。银行作为发放银行卡的专业机构负有谨慎审核办卡人身份及在他人代办时审查授权合法性的义务,工行xx州分行在杨某以张某某名义办理银行卡过程中,未按照规程审核其代理手续、未按要求审查代理人签名,具有过失,为杨某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并造成了杨某通过该银行卡非法取得盗卖股票所得的91270元的损害后果。因此,工行xx州分行、杨某和xx证券公司应当对该91270元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证券公司员工盗卖客户股票,谁承担责任?证券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卖客户股票获取价金,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证券公司员工的职务身份增加了其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证券公司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到并应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避免,但如果因其内部管理不善、内部监控存在漏洞导致未能避免,应当认定证券公司员工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关联,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