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经过代位权诉讼后执行不到钱,还能向原债务人追讨吗?所谓的代位权诉讼,指的是C公司欠了B公司的钱,而B公司又欠了A公司的钱,那么在债务人B公司怠于向次债务人C公司行使债权时,债权人A公司就有权代债务人B公司,向次债务人C公司主张债权。
不过在实践中,次债务人可能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即使提起代位权诉讼在次债务人那里也拿不到钱。那么,在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次债务人,发现无钱可执行后,是否可以起诉债务人,拿回自己的金钱?
【案件简述】
1、2012年1月20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间,北京x唐燃料有限公司与山东x富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共签订采购合同41份,约定x富公司向x唐公司销售镍铁、镍矿、精煤、冶金焦等货物。
2.x唐公司与x富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滚动结算的方式支付货款,但是每次付款金额与每份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并不一一对应。
3、2014年11月25日,x唐公司作为原告,以宁波万x进出口有限公司为被告,x富公司为第三人,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该院作出(2014)浙甬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万x公司向x唐公司支付款项36369405.32元。
4、x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向万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万x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x唐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提供万x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向该院提出异议。该院于2017年3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x唐公司以x富公司为被告,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x富公司向其返还本金及利息。
【裁决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2014)浙甬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涉及的36369405.32元债权问题。大唐公司有权就该笔款项另行向百富公司主张。
2、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本案所涉执行案件中,因并未执行到万x公司的财产,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故在万x公司并未实际履行清偿义务的情况下,x唐公司与x富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x唐公司有权向x富公司另行主张。
【律师评析】
债权人经过代位权诉讼后执行不到钱,还能向原债务人追讨吗?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接受履行后”。这意味着,只有在“行使代位权之债权人”接受“债务人之相对人”的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相应的权利义务才终止。
2、从本质上看,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债务人之相对人”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向“行使代位权之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只是代债务人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债务人之相对人”并非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仅是债务人的“代为履行人”。
3、因此,在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如果“债务人之相对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行使代位权之债权人”可以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