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后低价转让财产的民事调解书能撤销吗?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可能会发现,被执行人为恶意逃避执行,与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低价转让财产,并且法院对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已经予以确认。因为存在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债权人难以行使合同撤销权,来撤销被执行人的低价转让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被执行人低价转让财产的生效裁判呢?
【案件简述】
1、2008年12月,鞍山市xxxx信用担保中心与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xxx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为汪某经营的鞍山xx生猪养殖厂在该信用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汪某向担保中心出具一份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反担保。后因养殖厂及汪某没有偿还贷款,担保中心于2010年4月向xxx信用社支付代偿款2973197.54元。
3、2012年担保中心以养殖厂、汪某等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养殖厂及汪某等偿还代偿款。法院判决汪某给付担保中心代偿银行欠款及利息,张某某以其已办理的抵押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2010年12月汪某将养殖厂转让给鲁某某,转让费450万元,约定合同签订后立即给付163万余元,余款于2011年12月1日全部给付。如鲁某某不能到期付款,养殖厂的所有资产仍归汪某,首付款作违约金归汪某所有。
5、合同签订后,鲁某某支付了约定的首付款。汪某将养殖厂交付鲁某某,但鲁某某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转让款。2014年1月,铁东区人民法院基于担保中心的申请,从鲁某某处执行其欠汪某资产转让款30万元,将该款交给了担保中心。
6、汪某于2013年11月起诉鲁某某,请求判令养殖厂的全部资产归其所有,鲁某某承担违约责任。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二审期间,汪某和鲁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7、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养殖厂归鲁某某所有,双方同意将原转让款450万元变更为3132573元,鲁某某已给付款不包括鲁某某已给付担保中心的30万元等。
8、鲁某某依据调解书向担保中心、执行法院申请回转已被执行的30万元,担保中心知悉汪某和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及调解书内容,随即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决要旨】
本案担保中心与汪某之间虽然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但基于担保中心对汪某债权形成与汪某转让的养殖厂之间的关联关系,法院对汪某因养殖厂转让形成的到期债权在诉讼和执行程序中采取的保全和执行措施使得汪某与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结果对担保中心利益产生的影响,以及担保中心主张受损害的民事权益因调解书而存在提起撤销权诉讼障碍等本案基本事实,可以认定汪某和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结果与担保中心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担保中心有权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
【律师评析】
欠债后低价转让财产的民事调解书能撤销吗?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其取回财产的权利,并大量减少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有权对民事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