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赔偿款可以分多期付吗?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一些企业无视环保要求,违反法律擅自将危险废物交给社会闲杂人员处理,造成了重大环境破坏。这种行为是可耻可恶且盲目短视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受到法律的严肃处理。但公司以企业负担过重、资金紧张,如短期内全部支付赔偿将导致企业破产为由,申请分期支付赔偿费用。法院是否会同意其请求?
【案件简述】
1、2014年4月28日,安徽xx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将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29.1吨废碱液,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某等人处置。李某某等人将上述废碱液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孙某某处置。2014年4月30日,孙某某等人将废碱液倾倒进长江,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
2、2014年5月7日,孙某某等人又将xx公司的20吨废碱液分两次将废碱液倾倒进长江,造成江苏省靖江市城区5月9日至11日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40多个小时。
3、2014年5月8日至9日,杨某将53.34吨废碱液交给李某某等人处置,李某某等人将上述废碱液交给丁某某处置。丁某某等人于2014年5月14日将该废碱液倾倒进新通扬运河,导致江苏省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小时。
4、上述污染事件发生后,靖江市环境保护局和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经调查、评估,于2015年6月作出了《评估报告》。江苏省人民政府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要旨】
1、法院生效裁判认为,xx公司放任该公司营销部负责人杨某将废碱液交给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导致废碱液被倾倒进长江和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判xx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xx公司以企业负担过重、资金紧张,如短期内全部支付赔偿将导致企业破产为由,申请分期支付赔偿费用。为保障保护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有效衔接,江苏省人民政府在庭后表示,在xx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方向、能够实现绿色生产转型,在有效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同意xx公司分五期支付赔偿款。
3、法院判决:xx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818.95万元以及评估费用26万元;xx公司在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后,可分五期支付赔偿款。
【律师评析】
环境污染赔偿款可以分多期付吗?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2、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分期支付赔偿款,则需要向法院说明一次性支付困难的理由,待法院综合考虑其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同意该申请后,责任人应当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按期缴纳赔偿款,否则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