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别人担保,担保人财产会被法院执行吗?被执行人为了避免法院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想要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或者应债权人的要求,通常会找来保证人为自己提供保证。但是,在案件审结以后,被执行人并不一定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并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或者其名下财产难以执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在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内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呢?
【案件简述】
1、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金x公司与家x公司(后更名为三x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依金x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家x公司账户存款1500万元,并查封该公司3243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2、之后,家x公司以需要办理银行贷款为由,申请对账户予以解封,并由担保人宋某某以银行存款1500万元提供担保。青海高院冻结宋某某存款1500万元后,解除对家x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
3、2014年5月22日,x泰公司向青海高院提供担保书,承诺家x公司无力承担责任时,愿承担家x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担保最高限额1500万元,并申请解除对宋某某担保存款的冻结措施。青海高院据此解除对宋某某1500万元担保存款的冻结措施。
4、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青海高院调查,被执行人三x置业有限公司除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保全阶段冻结的账户,因提供担保解除冻结后,进出款8900余万元。执行中,青海高院作出执行裁定,要求x泰公司在三日内清偿金x公司债务1500万元,并扣划担保人x泰公司银行存款820万元。
5、x泰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称,被执行人三x置业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请求返还已扣划的资金。
【裁决要旨】
1、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前述保证责任及x泰公司所做承诺,类似于担保法规定的一般保证责任。
2、在一般保证情形,并非只有在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即债务人虽有财产,但其财产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由于青海三x置业有限公司仅有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既不经济也不方便,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x泰公司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裁决,驳回x泰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律师评议】
给别人担保,担保人财产会被法院执行吗?
1、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
2、执行保证的保证人是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当被执行人在保证期满仍未履行义务时,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3、担保需要谨慎,对债权人来说,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对债权的实现多了一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