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妻子要还丈夫的债务吗?丈夫去世后,在生前欠下的钱,债权人往往会找妻子去要。丈夫生前所欠下的债务虽然是以他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但是如果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话,那么即使妻子不打算继承丈夫的遗产,这笔欠款也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妻子偿还的。
【案情简介】
1、2003年6月,徐某亮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6月27日,徐某亮与中国工商银行宿迁市分行xx办事处(下称工行幸福办)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徐某亮因购车向工行xx办事处借款68000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7月2日至2006年7月2日,徐某亮按等额本金还款法归还借款本息,按月还款共分36期,自2003年8月2日起。
2、同日,徐某亮向天xx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下称xx公司)投保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并与xx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书,约定:徐某亮将其购买车辆抵押给xx公司,车牌号为苏 N08xxx,当徐某亮发生保险责任时,xx公司按《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条例》执行,如徐某亮不如期足额交纳应付款项,xx公司有权诉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003年7月11日,徐某亮将苏N08xxx桑塔纳轿车转让给姜某波(被告姜某山、张某二人之子,于某浩之夫),并签订一份购车还款协议,约定:徐某亮普桑苏 N08xxx属贷款购车形式,今转让于姜某波,该车于每月1号由姜某波付款。如到期姜某波不付贷款,一切后果由姜某波承担。此后,姜某波按约归还工行xx办事处贷款。
4、2004年2月25日,姜某波因车祸死亡,因此工行xx办事处贷款无人归还。2005年5月底,xx公司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2005年6月24日徐某亮将苏 N08xxx号车尚欠工行xx办事处贷款 37500元结清,并支付执行费1125元。
5、原告徐某亮诉称:姜某波购买我轿车,没有付清车款。后姜某波因车祸死亡,要求姜某波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姜某山、张某(姜某波父母)、于某浩(姜某波之妻)给付欠款及相应的损失。
6、被告姜某山、张某辩称:车辆是姜某波自行购买,我们已与姜某波分家生活,且未继承姜某波的遗产,故不应承担责任。
【裁决要旨】
1、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波与徐某亮签订的购车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姜某波应按月归还贷款。
2、姜某波因故死亡,无法履行该约定,其妻于某浩也没有按月归还工行xx办事处贷款,致徐某亮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偿还贷款余额。对此,姜某波应向徐某亮承担违约责任。
3、鉴于姜某波已死亡,应由继承其遗产的人承担该责任,清偿债务以其遗产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徐某亮未能举证证明姜某波父母姜某山、张某继承了姜某波的遗产,亦未能举证证明姜某山、张某是与姜某波共同合伙购买了桑塔纳轿车。因此,徐某亮要求姜某山、张某给付欠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4、于某浩与姜某波系夫妻关系,姜某波购买车辆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故徐某亮要求于某浩给付欠款、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评析】
丈夫去世,妻子要还丈夫的债务吗?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可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欠下的债务,在丈夫去世后,即使其妻子拒绝继承其遗产,但因这是夫妻的共同债务,也需要依法进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