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能有效抵消债务吗?实践中,做生意的人因为频繁的经济周转,往往免不了一身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网。当债权人同时为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债权人无实际财产可供清偿他人债务时,债务人能否以 受让申请执行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执行债权主张抵销呢,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1、2013年6月23日,借款人陈某玲与黄某结算确认,截至2013年6月23日累计结欠黄某借款3500万元,月利率3.5%,利息每月22日前支付。担保人丰某公司、陈某峰自愿为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陈某玲、陈某峰、丰某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黄某遂起诉请求陈某玲归还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15万元;陈某峰、丰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案外人吴某忠与黄某夫妻民间借贷纠纷案的生效判决确认黄某夫妻应返还吴某忠借款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10月11日,吴某忠就上述案件申请执行,但由于黄某夫妻无实际可执行之财产,执行法院予以终结执行。除上述黄某夫妻与吴某忠执行案件外,黄某同时为其所牵涉的其他多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且因黄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18年5月22日,吴某忠与陈某玲签订债权转让确认书,约定吴某忠将其对黄某享有的4100万元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陈某玲。黄某夫妻于2018年5月25日收到吴某忠发送的债权转让通知书。陈某玲于2018年8月21日(一审诉讼程序中)主张以其从案外人吴某忠处受让的执行债权抵销其对黄某的债务。
【裁决要旨】
1、首先,陈某玲在一审中提出的债务抵销主张属于以行使抵销权的方式对黄某的债权请求权进行抗辩,也即诉讼抵销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处理,确定这一抗辩是否成立。
2、其次,抵销权的行使不应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于黄某已是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这些案件中的债权均因黄某缺乏可供执行财产而未得到清偿,若在本案中径行准予陈某玲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债务,将导致黄某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直接减损,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再次,诉讼审理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不应与执行程序中公平分配原则相冲突。当存在诉讼审理程序中抵销权行使与执行程序参与分配相关联的情形下,抵销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限制。
4、最后,陈某玲明知黄某作为多起案件被执行人缺乏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下,在本案一审庭审之后受让债权并主张抵销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未能证明其诉讼抵销抗辩不会在结果上损害黄某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综上,陈某玲受让吴某忠对黄某享有的应通过参与分配程序实现的债权不能直接抵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债权转让能有效抵消债务吗?
1、本案中,债务人陈某玲明知债权人黄某作为多起案件被执行人缺乏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下,受让债权并主张抵销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被执行人黄某不存在其他可用执行的财产清偿其全部执行债务,债务人陈某玲并非善意的债权受让人,其受让债权进行抵销的行为,因为损害被执行人黄某其他债权人利益,所以其抵销的主张不能成立。
3、对于债务人陈某玲受让的执行债权,被执行人黄某的其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争取追回财产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