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企业破产会连累关联公司?实务中,存在关联企业滥用控制权、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外部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的现象。在关联企业存在人格高度混同,及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下,严重影响各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公平受偿。
在此情形下,对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进行破产合并重整,纠正关联企业之间不当利益输送、相互控制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保障各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公平实现债权而言非常重要。
【案情简介】
1、2017年1月2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镇江xx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省xx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xx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2017年6月14日,南京中院裁定受理省xx进出口公司对江苏省xx工业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xx工业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xx工业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及省x纺公司对江苏省xx工业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3、同日,南京中院指定江苏xx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程序上对六家公司进行协调审理。2017年8月11日,管理人以省xx进出口公司、省x纺公司、省x织公司、省x电公司、无锡xxx公司、省x装公司等六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为由,向南京中院申请对上述六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裁决要旨】
1、本案中,案涉六家公司存在人格高度混同情形,主要表现在:人员任职高度交叉,未形成完整独立的组织架构;共用财务及审批人员,缺乏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业务高度交叉混同,形成高度混同的经营体,客观上导致六家公司收益难以正当区分;六家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债务及担保,导致各公司的资产不能完全相互独立,债权债务清理极为困难。
2、在此情形下,法院认为,及时对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性的合并,符合破产法关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公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省x纺公司、省x织公司、省x电公司、无锡xxx公司、省x装公司与省xx进出口公司合并重整。
3、2017年11月22日,案涉六家公司合并重整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重整计划制定、表决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对待债权人,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公正,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南京中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苏01破1、6、7、8、9、10号之二民事裁定:一、批准省xx进出口公司、省x纺公司、省x织公司、省x电公司、无锡x苏纺公司、省x装公司合并重整计划;二、终止省xx进出口公司、省x纺公司、省x织公司、省x电公司、无锡x苏纺公司、省x装公司合并重整程序。
【律师评析】
什么情况下企业破产会连累关联公司?
1、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应当以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申请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2、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公平受偿。合并重整后,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但债权人会议表决各关联企业继续存续,且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不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