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财产保全错误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通常会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那么如果财产保全错误,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案情简介】
1、2012年2月28日,沈某与崔某某、明x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三方约定明x公司和开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崔某某将其持有的上述两家公司各1%股权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沈某,崔某某保证于该协议签署并完成交易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开x公司和明x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完成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并承诺开x公司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6个月内完成台湾上市。
2、协议签订后,同年的3月5日沈某按照协议向崔某某支付了1000万的转让款,但是后开x公司未上市,崔某某也未将开x公司、明x公司的约定股权变更至沈某名下。
3、后三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明x公司上市进程已经终止,不可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间上市,崔某某同意回购股权。
4、后沈某主张1000万元的股权回购款及相应利息未果。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崔某某及明x公司连带承担1000万的股权回购款及相应的利息300万元。
5、法院判令崔某某向沈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及利息300万元,由明x公司对该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判决生效后,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崔某某及明x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了执行程序。2013年12月30日,明x公司被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
7、2015年1月,沈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xx投资中心作为明x公司的股东,在明x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进行清算,要求xx投资中心承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申请查封了xx投资中心在上市公司丹东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价值1000万元的股份,后xx投资中心申请变更保全的标的,于2015年4月3日向该院提交1000万元现金作为财产担保,后该院变更了保全标的,解除了对xx投资中心1000万元股份的查封。
8、xx投资中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沈某赔偿因错误保全给xx投资中心造成的损失2045479.456元。
【裁决要旨】
1、北京中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在此前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沈某对xx投资中心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否构成财产保全损害责任。
2、本案中分析沈某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具有过错,重点在于认定沈某在财产保全申请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3、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沈某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时,其事实依据为当时已生效的(2014)常商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发布的9号指导性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其诉讼主张具有一定事实及法律依据。
4、故其在诉讼中按照已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数额,申请1000万元财产保全,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5、本院认为在此前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沈某在诉讼中按照已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数额,申请1000万元财产保全,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沈某对xx投资中心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不存在过错,不构成财产保全损害责任。
【律师评析】
被财产保全错误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将需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建议债权人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时,要依据真实的权利基础,确定申请保全的财产,并提交一定数额的担保。
如果因为过错、过失,保全错误导致对方损失,会面临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