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谁承担?实践中,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原因很多,比如说发起人因经营理念冲突决定停止设立公司、没足额缴纳出资等。虽然公司并未成立,但是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利益纠葛。此时,本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的责任,就应当由筹建公司的发起人来承担,否则将损害债权人和其他有关各方的利益。因此,当公司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成立时,公司的设立发起人就应当对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1、2016年3月28日,彭某(乙方)与郭某(甲方)、蒋某君(丙方)、李某(丁方)、郭某彬(戊方)、高某靓(己方)共同签订《创业合作协议》,其中约定各方共同创立湖南心x教育咨询有限(以下简称心x公司),甲、丁方应将原有湖南心洋文化传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x公司)自本协议签署一年内予以注销,并确保该公司不得开展与心x公司相同业务。
2、心x公司由甲、乙、丙、丁、戊、己方共同创立,乙方注资20万元(第一期实际到资10万元,剩余股本视公司资金状况在需时到位),占心x公司18.5%的股权;丙方向心x公司注资20万元(第一期实际到资10万元,剩余股本视公司资金状况在需时到位),占心x公司18.5%的股权;乙、丙注资后,甲方占股33%,丁方占股22%,戊方占股5%、己方占股3%。
3、心x公司经股权重组后,由各方共同经营管理,在合作期间内,任何一方都不能开办或与他们合作经营第二家类似(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机构,经各方协商一致,可共同合作开办或开设加盟机构等。若合同当事人有经营、开办类似机构的,则需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20万元。
4、上述协议签订后,彭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李某账户转账10万元。李某负责管理该款项。李某在收到10万元后,曾于同年4月9日向彭某转账6000元、5792元,合计11792元,彭某购买了电脑及耗材共计5792元、复印机一台6000元,设备放至蒋某君提供的场所内使用,现电脑及耗材已被丢弃,复印机各方均不要且对其残值均不予确定、不同意鉴定其价值。剩余款项,李某取现或转至李某其他账户,李某在支出时未将相应财务凭证等向其他股东披露。
5、期间,蒋某君未出资;传x公司一直存续未注销,未将公司账务转入李某账户,心x公司一直未实际设立。协议签订后1个月左右,因各方就试运营发生争议,郭某口头提出解除合同,各方未再继续合作。2018年11月18日,股东曾一起协商,郭某告知曾提出解除合同,彭某也提出停止经营、解除合同,但对款项返还等协商未果。2019年6月17日李某返还了股金6万元。
【裁决要旨】
1、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公司设立所产生的费用承担的问题。本案中,彭某基于《创业合伙协议》解除而要求返还出资款,其既是债权人亦是发起人。而根据《退还入股金证明书》,公司未设立原因在于经营理念冲突和经营不善,因此,彭某、郭某、蒋某君、李某、郭某彬和高某靓作为公司发起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所持公司股份比例承担相应的设立费用。
2、因此,应由郭某返还13200元、蒋某君返还7400元、李某返还8800元、郭某彬返还2000元、高某靓返还1200元。《创业合伙协议》于2018年11月18日解除,各发起人应当自此退还彭卫的出资款,故彭卫主张的利息应自2018年11月19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律师评析】
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谁承担?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发起人应承担公司设立不成功所带来的后果,故而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在公司不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也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