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唯一股东,什么情况下要替公司还钱?公司法63条规定,唯一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时,要对公司债务连带。我们接着阐述,从不同的案例来看法院的断案思路。
案情摘要
司法观点:
审计报告虽可以证明工商注册,或者变更登记时公司的出资等情况,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企业基本情况的审计报告,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相互独立。
1、锐丰公司只有唯一股东,异东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异东公司如果不能证明锐丰公司的财产与其财产相互独立,应对锐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异东公司、锐丰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审计报告,虽可以证明工商注册及工商变更登记时公司的出资情况,但无法证明锐丰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异东公司。
3、二审时,异东公司提交了锐丰公司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人员结构和经营合同,审计报告显示锐丰公司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反映了公司2015-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无法证明异东公司财产独立于锐丰公司。
4、公司的会计报表、人员结构和经营合同,可以表明公司对外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但无法证明其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彼此独立。
律师评析
1、什么情况下唯一股东替公司还钱?唯一股东为了避免对公司债务连带,往往会提供审计报告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彼此独立,但是审计报告如果不合规,无法证明彼此财产独立,即使作为证据提交了,也是白搭。
2、 律师代理追债案件时,碰到唯一股东的公司,一定要对审计报告严加审查,找出漏洞和不合规的地方,争取让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