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借款总公司需要承担吗?
时间:2022/2/28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分公司借款总公司需要承担吗?答案是需要承担。我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来看法官对这个问题的判决思路,考量的角度。追债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也是要深刻理解法官的办案思路。才能把案件办的更好。
司法观点:
1、《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分公司负责人在职位上任职,代表分公司借款,出借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负责人有权代表分公司向外借款,出借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总公司主张借款是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分公司,没有法律依据。
3、总公司主张其并没有授权分公司使用分公司公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并规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分公司自己负责,但是这一内部规定,是总公司的内部规定,在总公司未举证证明,出借人对总公司上述内部规定知情的情况下,这样的内部规定对出借人并没有约束力。
4、出借人将出借的款项转入了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名下银行账户,该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出借人有出借资金的事实。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指示,将出借资金转入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账户这一事实,并不能否定分公司是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分公司和总公司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