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在外开公司经营同类业务要赔偿吗?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收入”应该归公司所有,我们看法院一则案例,了解类似案件法院的判决思路。
【判决要旨】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另外成立其他公司,与任职的公司经营同类型业务,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2、董事、高管另外经营其他桐类型经营业务的公司,因此获得的收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该归还其任职的公司所有。
3、关于具体的金额,可以根据董事、高管在该另经营公司的持股比例,并综合其他证据,酌情确定董事、高管在其另设公司同业经营中所获得的个人收益。
【律师评析】
随着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案件的逐渐增多,公司主张“收入归入权”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并规定了给公司造成损害的,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公司有权向违反忠实义务的董事、高管主张收入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规定了对董事、高管经营公司过程中,通过另设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发生的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追责制度。
在该类型案件的审理中,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事实认定,
二是对于“收入具体金额”的界定及计算标准问题。
总之,公司高管在外开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法律上可以支持赔偿。具体案件,欢迎咨询专业追债律师获得进一步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