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注册资金转让股权,公司有债务会追究原股东责任吗?这个问题,是很多债权人的关注点,公司赢了官司,但是却执行不到钱,因为欠债公司真正的股东,已经转让了股权给没有经济实力的人,真股东已经退出,在工商局登记的资料已经显示是前股东,不再是现任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类案,我们把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类型案件的判决思路提供给大家参考。
司法观点:
1、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之规定,在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对出资享有期限利益。
2、故股东在认缴出资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没有全部缴纳出资,不属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3、在出资认缴期限到期前,转让股权的前股东,无需在没有出资本金和利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除非该股东用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来逃废出资义务,带有这样的主观恶意,或存在注册资本低的情况下,没有实缴出资,并设定超长认缴出资期限等例外情形。
律师评析:
未缴注册资金转让股权,公司有债务会追究原股东责任吗?
碰到这类型案件,我们执行律师,一般要从证据的角度,收集前股东转让股权就是为了逃避出资,逃避债务的角度去证明前股东的恶意。让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即使他转让股权,也达不到逃避债务逃避出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