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与用款人不一致,由谁负责还款?以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以公司名义借款,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一般有以下两种,其一,以实际控制人名义借款,但是用于公司经营;其二,以公司名义借款,资金实际上用于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消费。那么这两种情况,由谁偿还呢?
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是将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支出的情况,由谁来偿还,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在法院判决中,很多法官认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决定着公司的决策,其行为代表了公司的意志,行为效力类似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法院会可以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判决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共同偿还所借款项。
案情摘要:
1、李良是出借人,张卫是科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良和张卫两人签订了借款合同。
2、涉案款项根据张卫的明确指示,李良直接转账到科云公司的财务文员账户,并实际用于科云公司经营。
3、法院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2条的规定,认定科云公司对于该笔借款及利息,共同偿还。
还有一种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盖章,但是将所借款项,用于实际控制人个人使用。 这种情况,法院结合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所借款项的实际流转,以及实际使用情况、汇入账户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进行认定。
律师评析:
借款人与用款人不一致,由谁负责还款?
民间借贷追款案件中,抽丝剥茧分析谁是款项的实际使用人,来增加被告,扩大追责范围,对追回借款有很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