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供对内担保,是指公司对自己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并且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那么公司给股东担保后股东未还钱,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未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权益的情况下,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简介:
1、李某、吴某是A公司的股东。2020年4月,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以600万的价格将A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给吴某。并且公司为吴某提供对内担保。
2、经股东会讨论觉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李某、吴某均在《股权转让协议》签字,A公司也在协议人的保证人签字处加盖了公章。
3、至2021年12月,吴某只支付了李某300万的转让款,剩余的款项经李某催促后仍未支付。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和A公司对剩余的未支付的300万款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4、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吴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且经过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因此,李某和A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公司给股东担保后股东未还钱,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1、公司为内部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内部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进行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并且公司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需要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