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那么股东自行约定的分红方案有效吗?全体股东是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分红方案的。
案例简介:
1、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350万元,股东有程某、李某、和菲洛公司三个,其中菲洛认缴出资100万元,实缴出资100万元。
2、经股东协商一致,具体利益分配方法为股东中除程某、李某自然人外,菲洛公司第一年至第二年按照出资金额的33%获取收益;第三年按照出资金额的34%获取收益;第四年至第六年按出资金额的30%获取收益;前六年不管公司经营情况如何,公司必须按照该条规定兑现股东的利益分配方法。
3、若公司无力承担该利益分配方法,另两个自然人股东程某、李某须以个人资产来承担该利益分配方法;第七年起按照出资金额的30%获取收益直至企业清算解散为止,收益日期为每年的8月8日。
4、因程某、李某未按章程约定支付菲洛公司收益,菲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程某、李某立即向其支付2018年8月起至2019年8月止的收益30万元。
5、法院认为程某、李某对菲洛公司作出的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该分红是合法有效的。
6、在公司无能力支付的情况下,程某、李某应按章程约定向菲洛公司支付2018年8月起至2019年8月的收益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律师点评:
1、公司股东可以自行约定分红方案吗?是可以自行约定的,除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外,全体股东是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的分红方案的。
2、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公司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必须经由全体股东同意,且该分配方案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该分红协议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