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公司欠钱不还,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不能做高铁和飞机,不能住酒店。为了逃避执行措施,在工商局登记换了一个法定代表人,那么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能被解除吗?下面我们以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摘要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因B公司没有在裁决书规定的时间内向A公司还钱,A公司依据生效的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B公司无钱执行,法院对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徐某被限高后,在工商局将法定代表人变更成了王某,且徐某将其持有B公司的62%股权转给王某。
3、2018年9月,A公司发现徐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被解除了,后A公司跟法院确认,法院的说法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成了王某,已经对王某采取了限高措施。
4、后A公司就法院解除徐某的限高措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唐山中院认为徐某已经不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持有的全部股份已经全部转给了王某,法院已经对王某采取了限高措施,再对徐某采取限高措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了A公司的异议请求。
5、后A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河北省省高院提出复议,A公司的复议理由是徐某是影响本执行案件的债务履行的直接人员,故仍需对其采取限高措施。河北省高院认为A公司无证据证明徐某是影响债务无法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故裁定驳回A公司的复议申请。
6、2019年初,A公司为了确认徐某和王某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就去法院选择打官司。案件最后经唐山中院审理完了,确认了徐某和王某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理由是:虽然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公司在执行阶段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转让股权,但要保证转让合同的真实性,不然就有很大嫌疑是利用虚假转让合同,来逃避法院的执行措施,徐某和王某都没有拿出合理的证据来证明他们两人之间股权转让是真实的,而王某是60岁的农村妇人,小学都没有毕业,一直生活在农村,没有经营企业的经验和能力,法院据此认定这份转让合同是虚假的,是徐某和王某恶意串通,逃避执行措施,故意损害第三人A公司的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7、A公司依据该份生效的判决书向最高院提出申诉,最高院裁定撤销唐山中院和河北省高院的执行文书,B公司徐某的行为实际上为了逃避执行限制措施,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决定对法定代表人徐某是否继续采取限高措施。
律师评析:
换法定代表人能解除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吗?
1、如果存在虚假的换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比如找了一个农村老头老太太,没有任何企业管理经验,也没有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很容易被认定是为了逃避执行措施的虚假转让,这种情况,转让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会被撤销。
2、如果是真实转让,但是原来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影响公司债务履行的主要负责人,比如,参与执行和解谈判、掌握公司的决策权等,那么即使不做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影响债务履行的主要负责人,依旧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