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欠钱还不上,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能否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能否对分公司负责人采取限高措施?
案情摘要:
1、许某与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某依据生效判决向乌鲁木齐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但A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乌鲁木齐中院直接执行A公司的分支机构B分公司的财产。
2、B分公司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2018年9月30日,乌鲁木齐中院对B分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该公司的负责人俞某限制高消费。
3、B分公司的负责人俞某不服,向乌鲁木齐中院提起异议,申请撤销对其的限制消费令,乌鲁木齐中院于2019年3月27日裁定撤销限制消费令。
4、申请执行人许某不服,向新疆高院提起复议,新疆高院认为B分公司不是被执行人,不能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裁定驳回许某的复议申请,维持乌鲁木齐中院的执行裁定。
律师评析:
总公司欠钱还不上,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和采取限高措施吗?
1、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
2、根据《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限制消费措施仅能针对被执行人作出,但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并非被执行人,所以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对分公司及其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